邢育红律师

邢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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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内蒙古-赤峰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约彩礼代理词

来源:邢育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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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所诉事实不清。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并未向原告索要任何彩礼,也未接到原告给付的所谓的彩礼。原被告双方共有两个介绍人,而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其一方面介绍人的证人证言,该证人不能说清“彩礼”的给付时间、过程、及具体钱数,庭审时均以不太清楚了、记不清楚了等话来陈述其所证明的事实,且该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故该证人证言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原告所诉的五万元存款是原告与被告各自出2.5万元存于同一存款上的。原告诉五万元存款为其一人存储,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事,仅是提供其一方面介绍人的证人证言,该证人只知道存款的过程,但对该存款的来源(该存款到底是谁的)是一无所知。最重要一点是该存款是活期联名储蓄,存折上面的存款户名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名字,而且**与**每人分别设立了一个密码。原告在诉状中已自认该存折是其与**共同的名字,从该证据的表现形式及原告的自认足以证明该存折上的存款系原被告双方二人的,而非原告一人所有。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庭不应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二、本案证据不足。

原告**与被告**介绍人系二人,原告为证明其所诉请求成立,理应申请二位介绍人同时出庭作证,但原告仅申请一位证人出庭作证,且该证人刘*系原告之姑父,与原告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该证人对其所证明事实不能自圆其说,在庭审时总是以不太清楚了、记不清楚了、我不知道等话来陈述其所证明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又加以否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故原告所诉证据不足,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应返还被告的陪嫁。

被告与原告结婚时的陪嫁,TCL29寸彩电一台、杭天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行李二套、毛巾被一条、有线电视接收器(大锅)一个均在原告家里,这一事实原告在庭审时已承认,故上述物品原告应原状返还给被告**。

综上,被告虽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年之久,在被告心中原告就是其丈夫,原被告二人就是夫妻,被告对原告付出了较多。现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没有收到了彩礼及返还给原告所谓的5万元购房款,原告此举对被告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打击。原告解除婚约也就罢了,还要求被告返还根本不存在的彩礼及购房款实在让人难以接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除其自身陈述外仅提供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姑父一人的证人证言,因原告自身陈述未能得到被告的认可,且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请法庭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致

**法院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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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邢育红
  • 执业律所: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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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50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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