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育红律师

邢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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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内蒙古-赤峰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邢育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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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赤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今天,几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生活在属于自己的自由空间里,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抢劫罪名成立,但其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张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在检察机关起诉的2007628日张某参与的犯罪中,犯意不是由张某引起的,在整个过程中,张某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仅起到协助作用系从犯,在此起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张某在此起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且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张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根据抢劫案发时间以及本案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的年龄身份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张某在参加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行为,系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张某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张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政策,请合议庭考虑对张某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系从犯,抢劫金额较少,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政策,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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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邢育红
  • 执业律所: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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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50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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