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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改判案例分析

来源:何焕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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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改判案例分析

本人何焕明律师,在代理的多起改判案件中,值得分析的刑事案件改判2例(分别为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为死缓;职务侵占罪7年改为3年),民事上诉改判3起(改判金额均为15万左右),行政案件1起(为当事人多获得50万元赔偿),在此文则对3起民事上诉案改判进行分析。改判案件(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8号

民事上诉状改判案例1: 被抚养人抚养费不予支持

2012年郑某驾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重伤,经鉴定为4级伤残,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某赔偿被抚养人抚养费178000元,郑某对案件判决不服,找到本人依法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减少了抚养费。

该案的上诉主要理由: = 1 * GB3 依据粤高法发【200434号第30条规定:“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可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是前提条件,民政局既不是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机构,也不是出具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的机构。

 = 2 * GB3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被上诉人《鉴定意见书》明显不符合鉴

定条件及程序情况下,采信鉴定意见,驳回各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致案件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对被上诉人残疾程度重新鉴定。

该案抚养费减少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民政局出具的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真实性及其能否作为获得抚养费的定案依据。最终,因该证据的原因,被告郑某少赔偿抚养费。

另外关于重新鉴定问题,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能否被一审法院安排重新鉴定,关键在于律师代理案件的技巧,法院可以不安排重新鉴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后,被告律师必须在案件审理举证期做出符合法律的请求才可能导致一审法院必须安排重新鉴定。

民事上诉状改判案例2: 详见(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8号,受害人护理费减少

   本案之所以再审申请改判,是据于做出判决的事实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一审、二审判决确定的受害人后续治疗费因受害人在二审判决前已经死亡,法院不能再支持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故再审申请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

民事上诉状改判案例3交通事故案件第一次起诉调解结案后,后续治疗费第二次起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调解书的意思表示将影响后续医疗费的赔偿。

   2009年4月,本人代理付某起诉保险公司及广州市第二公交公司,越秀区人民法院按农村标准判决保险公司及广州市第二公交公司赔偿付某5万多元,付某不付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经双方调解“本次案件”赔偿付某9万多元。

    1年后,本人再次代理付某起诉保险公司及广州市第二公交公司赔偿第二次(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等)8万多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已在上次诉讼中达成了调解协议驳回原告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获得法院支持。理由是第一次双方调解协议仅针对“本次案件”的标准是否为农村或城镇达成的协议,因此,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二审民事上诉状得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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