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与建议书--取保候审申请
法律意见与建议书--取保候审申请
---万雨侵犯著作权罪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65条;
辩护意见与建议:嫌疑人万雨侵犯著作权罪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构成犯罪,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申请理由:
若万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证明“拼爹炸金花”的著作权属于久邦公司所有;
二、需证明万雨参与利用“拼爹炸金花”进行营利,且2014年7月至8月22日涉案公司通过“拼爹炸金花”的营业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辩护人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9月10日会见了嫌疑人万雨,对案情有基本了解,认为万雨在本案中的行为表现显著轻微,或不构侵犯成著作罪:
1、2010年10月入职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程序员,协助柳彬、赵伟完成“pk麻将”游戏软件的开发,主要开发客户端的编程,并非游戏的核心程序。
2、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受公司主管王猛的指令,为公司开发“奢华炸金花”游戏软件的开发,同时王猛还指令其另外开发一款“拼爹炸金花”,这期间,万雨除收到公司工资外,另外,还每月获得杨晓琳的汇款2000-5000元不等。
3、2014年5月份,万雨在休完妻子生孩子假期回到久邦公司,被人力资源主管通知交出“神来麻将”的游戏代码,其表示没有,也不知道有什么“神来麻将”,后被久邦公司辞退。
4、2014年7月,万雨因急需获得工作养家,且原主管王猛许若到公司工作,工资待遇与“久邦公司相同”,于是才到公司 工作,工作内容与公司的蔡志泉相同。
5、2014年7月入职公司,发现该公司的要其继续开发的游戏是此前在久邦公司编写的“拼爹炸金花”。
6、2014年8月22日案发时,万雨没有领取过涉案公司的工资。
7、经了解,万雨不持有涉案公司的股份股权,也不参与公司利润分红,只领取固定工资,与公司仅系劳动关系。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万雨系公司的普通员工且入职不久,在其入职前,完全不知道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有“神来麻将”和“拼爹炸金花”,其没有参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更没有从侵犯他人著作权中营利,仅领取工资,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基于上述的理由,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万雨侵犯著作权罪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构成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焕明
2014年 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