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3月周男与张女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10岁的儿子周小明由张女抚养,周男凯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20112月,周小明与小赵玩耍时,不慎造成小赵受伤,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而张女一直未找到工作,生活艰难,没能力拿出这么多钱,于是小赵家又找周男让其承担,但周凯认为,小明一直是由张女负责抚养,小明弄伤小赵是张女管教不严的结果,赔偿应该找张女,不应该找自己。像这种情况,周男是否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首先我们要明确赔偿主体是谁?根据案情可知,周小明不满18岁,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没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周小明玩耍时致他人损害,因由其监护人承担。

其次,我们要明确夫妻离婚后谁才是孩子的监护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结合《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知,夫妻虽然离了婚,但解除的仅仅是彼此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其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因此解除,也就是说,离婚后的父母仍都是其子女的监护人。

而对于周男所称:“小明一直是由张女负责抚养,小明弄伤小赵是张女管教不严的结果,赔偿应该找张女,不应该找自己。”其说法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周男与张女离婚后,周男一般难以直接监管教育周小明。因此,周小明闯祸后,周男与张女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理应有所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张女负有赔偿责任。但本案特殊在张女没有赔偿能力,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确有困难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女生活困难,周男有义务与张女一起共同承担赔偿小赵的民事责任,对此,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