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115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686/月调整为每人812/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69/月调整为每人81/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5/月调整为每人41/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630/月调整为每人742/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63/月调整为每人74/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2/月调整为每人37/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从201141起执行。

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