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1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4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980/月调整为1160/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8.0/小时调整为9.5/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900/月调整为1060/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7.3/小时调整为8.6/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