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10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4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00/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3/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