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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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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

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

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6310   2005〕民二他字第3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

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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