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八万未还反诉原告 法官明辨借条与收条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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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八万未还反诉原告 法官明辨借条与收条
人民法院报铜陵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大伟借款给被告大鹏后,大鹏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损害了原告大伟的合法利益,大伟要求大鹏归还借款、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大鹏抗辩借据原件存在瑕疵与不真实性,但其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因而借据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大鹏抗辩和反诉称其代理其女儿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并收取交易车款时,因原告存在资金与办理过户的风险,所以按照日常交易习惯,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了当天收到的购车款。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借款在先、卖车在后;其次,车辆是转让给原告妻子娟子而非原告;再次,大鹏出售汽车,收取车款,按交易习惯应出具收条,而非借条,并注明了还款时间;大鹏未举证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因而其抗辩与反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文中均为化名)(方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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