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俊律师

李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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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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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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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出点子\" 法律工作者涉嫌伪造证据

 

  三名男青年强奸一名女子后前来咨询,法律工作者宁某不仅不帮助犯案的男青年前去自首,反而建议三人建立攻守同盟,说与被害女子是“卖淫、嫖娼关系”,试图帮助三人逃脱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宁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龙泉驿区18岁的女子李某在网上认识了同区的男青年胡某,两人建立了短期的恋爱关系后分手。今年629日晚,李某和胡某见面后,和白某等三个朋友一起去唱歌,唱完歌后已是深夜,5人又一起去路边吃了烧烤。随后,李某表示要离开,但被白某等人拉住,称“再玩一会儿。”原来,从胡某的口中,三人得知李某“很随便”,便产生了想占李某便宜的想法。

  随后,白某等三人将李某带至一宾馆,不顾李某的反抗,将其轮奸。

  离开后,白某一直担心李某会报警告自己。无奈之下,他向父亲讲了事情的原委。次日,白某的父亲便带着白某以及另外两名涉案的青年来到龙泉街道龙平路法律服务所,向法律工作者宁某咨询这件事情的法律责任,因为担心在父亲的朋友面前“丢面子”,白某谎称是自己的朋友遭遇了这件事,并否认了强奸的事实,只是称有猥亵的动作。 “如果女方是自愿的,她现在报警,警方可能会以治安案件处理,给予罚款或是治安拘留;如果对方不是自愿,那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了。”宁某向三人说道。

  随后,三人再次找到宁某咨询,并坦白告诉宁某是三人强奸了李某。宁某告诉三人“应对策略”,建议公安机关侦查时三人一定要统一口径,称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后因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才报警。

  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三人一致按照宁某的建议,称他们三人和李某发生关系后,李某要求给1000元,但他们只愿意给300元,结果双方不欢而散,李某才报了警。

帮人\"出点子\" 法律工作者涉嫌伪造证据

 

  三名男青年强奸一名女子后前来咨询,法律工作者宁某不仅不帮助犯案的男青年前去自首,反而建议三人建立攻守同盟,说与被害女子是“卖淫、嫖娼关系”,试图帮助三人逃脱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宁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龙泉驿区18岁的女子李某在网上认识了同区的男青年胡某,两人建立了短期的恋爱关系后分手。今年629日晚,李某和胡某见面后,和白某等三个朋友一起去唱歌,唱完歌后已是深夜,5人又一起去路边吃了烧烤。随后,李某表示要离开,但被白某等人拉住,称“再玩一会儿。”原来,从胡某的口中,三人得知李某“很随便”,便产生了想占李某便宜的想法。

  随后,白某等三人将李某带至一宾馆,不顾李某的反抗,将其轮奸。

  离开后,白某一直担心李某会报警告自己。无奈之下,他向父亲讲了事情的原委。次日,白某的父亲便带着白某以及另外两名涉案的青年来到龙泉街道龙平路法律服务所,向法律工作者宁某咨询这件事情的法律责任,因为担心在父亲的朋友面前“丢面子”,白某谎称是自己的朋友遭遇了这件事,并否认了强奸的事实,只是称有猥亵的动作。 “如果女方是自愿的,她现在报警,警方可能会以治安案件处理,给予罚款或是治安拘留;如果对方不是自愿,那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了。”宁某向三人说道。

  随后,三人再次找到宁某咨询,并坦白告诉宁某是三人强奸了李某。宁某告诉三人“应对策略”,建议公安机关侦查时三人一定要统一口径,称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后因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才报警。

  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三人一致按照宁某的建议,称他们三人和李某发生关系后,李某要求给1000元,但他们只愿意给300元,结果双方不欢而散,李某才报了警。

  后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下,白某等人交代了事情的真相,同时还交代了是在法律工作者宁某的授意下,才会编造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称,宁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向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故意帮助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试图将其改编为一起一般治安案件,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检方指控宁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正式将宁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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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英俊
  • 执业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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