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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前,先搞清《股东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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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处 “双创”时代,创业是时代主流,而合伙创业已成为常态和标配。我们已经知道股东们之间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行使表决权,理解了按贡献进行股权分配和分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具体如何落实这些已改变的“观念”呢?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不是可以随便打扮的“小姑娘”,工商登记部门一直“顽固地”坚守不接受个性化公司章程这一“惯例”。于是《股东协议》成为了股东们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各种具体约定的重要载体,成为了律师发挥专长的 “用武之地”。

  任何创业如果没有通过《股东协议》把规则定好,都将为创业埋下散伙和失败的“隐患”。创始人在正式创业前,应与其他股东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共同签订一份详细、全面、规范的《股东协议》,把规矩定在做事业之前,创业才能走得更久、更远。

  《股东协议》应包含哪些关键内容,才能杜绝以后合作中出现“后遗症”?练律师认为,一份完善的《股东协议》应当包括创业者和合伙人关心的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及项目概况

  可以对创业背景、准备成立的公司及合作项目进行概述,使全体股东明白项目的定位和资源情况,所需要实现的战略目标,让大家了解项目的“宏伟蓝图”,促使大家在创业过程中始终能保持初心,坚定毅力,防止和减少动摇的可能。

  二、出资、股权结构和比例、盈亏承担、财务管理及知情权等

  这是核心部分之一,也是股东非常关注的内容。具体包括:

  1、以什么方式出资及到位时间。除特珠行业外,现在《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且对是现金、土地、知识产权还是实物出资没有限制。而一个具体运作的公司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约定出资方式。特别是要将出资到位时间进行明确,以便有“资本”运作,不至于缺钱而无法运作。

  2、股权如何分配、是否约定预留股权池。股权分配是股权协议的重点,应根据为公司贡献资源的大小分配股权,以体现公平,且应当约定动态的股权分配机制。股权池是为引入其他合伙人、员工股权激励等预留的股权,通过事先约定,解决融资、引入优秀人才和激励员工时,股权的来源问题。

  3、分红比例及亏损如何承担。在《公司法》“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协议》可按具体情况约定分红比例,且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相等”,只要是全体股东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可。有盈就可能有亏,亏损按什么比例和方式承担,也不要忘记约定。

  4、资金管理、公积金留存以及财务知情权等应详细明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涉及财务制度,这是大家较敏感的事情,约定清楚,可以减少许多矛盾。知情权虽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最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如财务原始票据就未规定在可以查询复印的范围,导致小股东对公司账目仍难了解其真实性。但如果《股权协议》中有股东可复印原始票据的约定,那么小股东就知情权打官司时,法院将会支持小股东复印原始票据的诉讼请求。

  三、分工及职责、薪资、表决权约定、股东权利与义务。

  1、明确分工能确认股东合伙人的职责,方便考核、问责和防止相互扯皮。

  2、对全职参与创业的股东薪资也应明确,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高福利高薪水转移和摊薄公司利润。

  3、表决权涉及到公司控制权,而控制权本身就是利益。所以,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表决权可以与股权比例分离,完全以股东之间的约定为准。考虑到创业项目的不确定性,为使创业团队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赋予项目创始人一票否决权。还可以另行约定或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将表决权集中给某位股东负责行使。

  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结合“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议事规则专门进行约定。

  四、股权成熟及股权稀释

  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关键是细节的确定,如股权成熟标准和条件,成熟数量、行权条件和标准等。在引入合伙人或融资时,为了防止创始人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过分稀释,从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可以约定反稀释条款。这一部内容较复杂,即要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符,又要合法和有操作性,建议还是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来设计和起草。

  五、股权激励、股权锁定和股权转让

  1、股权激励涉及到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也与公司发展息息相关。对调动员工和参与管理股东的积极性,吸引人才和融资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选择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股权的来源、用于激励的利益大小,都需要事先约定,以避免在实施时意见不同而搁浅。

  2、为保持创业团队或核心员工的稳定性,将分配给其的股权约定一个锁定期,在锁定期内不得离职或退股。否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零价格收回股权。

  3、股权转让在《公司法》有“默认” 条款,但这丝毫不妨碍股东们自己另行约定如何进行转让。不管是限制转让还是强迫转让退出,只要是股东事先真实的约定,那么就均是有效的。这样就解决了“离职退股”问题,使股权不至于被带走而出现将来无股可分的局面。

  六、股东进入、退出及价格约定、清算

  除签订《股东协议》的创始人团队成员外,公司将来发展引入其他合伙人的条件、责任义务是什么?不但要解决“进”,解决“出”的问题更重要。退出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要约定股东须退出的条件、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退出时股权的回购价格。若创业项目失败,清算义务的履行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应有明确约定。

  七、竞业限制、保密

  创业团队在合伙过程中,很容易因各种分岐,导致部分合伙人离开,带走创业积累的知识、技术、经验及模式,约定包括竞业限制和保密等方面的专门内容,以保护创业项目。

  八、违约责任、拘束力、争议解决、通知和生效

  有约定无处罚,就是在“耍流氓”! 必须约定违约责任,否则再好的条款会因没有强制执行措施而得不到贯彻。如不按时出资如何处罚、离职不退股如何处罚就属于违约责任条款。产生争议也要约定解决方式和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由谁来管辖?通知和生效条款也是协议常见的内容。

  因此,如果在《股东协议》中能有效地包含以上八个部分的内容,相信创业者的创业征途将可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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