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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装修工人发生意外,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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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新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装修过程中,一名装修工人在作业时,因不注意安全而意外受伤住院。装修工人出现一些意外,倒也常见,但王先生不能理解,花钱请人来装修,工人自已不注意安全发生意外事故,还需要我来掏钱赔偿吗?这责任究竟谁来承担?又应如何划分责任呢?

  问:在这个事情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答:定作人(业主,即房子主人)、承揽人(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施工者(具体装修工人,有时兼具承揽人身份)。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如果有包工头,那么包工头与施工者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答:雇佣关系。施工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也就是包工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施工者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业主就没有责任吗?

  答:业主作为发包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可能需要与包工头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对施工者的伤残赔偿,业主、包工头、施工者自己如何分配责任?

  答:分别分析三个主体的责任,具体是这样的:

  (1)业主的责任:既然业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包工头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明知道包工头无装修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装修,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2)包工头的责任:在业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承揽关系中,包工头明知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而从事危险操作,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业主,故认为业主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责任或补充责任,包工头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包工头和施工者的关系中,施工者提供劳务,由包工头支付报酬,两人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施工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包工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者自身的责任:施工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则也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

  1、装修最好与正规的装修公司合作并签订装修合同。

  2、确保装修工人是正规装修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和正规装修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

  3、主动监督,要求工人在安全的条件和状况下工作,否则停工直到改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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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练武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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