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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维权】如果报案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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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因矛盾而打架进派出所的事情屡见不鲜,甚至经鉴定为轻伤,但公安机关最终也没有予以立案,这让被害人十分摸不着头脑,明明自己已经被打成轻伤,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难不成就就这样轻易放过打人者了吗?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究竟该如何救济呢?

  立案的来源

  公安机关立案主要是通过他人举报、控告、报案、自首、行政执法中移送、自己执法时发现等途径来知悉发生的犯罪行为和案件的。

  报案,是指被害人、被害人以外的单位、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有案件发生、报告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行为。一般来说,报案仅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

  比如自己的财物被盗取,但不知何人所为;只报事没报人。

  举报,是指被害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检举、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则既针对犯罪事实,又可明确指向特定犯罪嫌疑人,举报人并不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比如说亲友的财物被盗取,知道是何人所为;既报事又报人。报人不等于抓人,不是非得把人揪住交到公安机关手里才叫报人,说了特征就等于报人,抓没抓到是公安的事;又比如说是跟自己没关系的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助人为乐。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本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具体人员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比如自己的钱被偷,知道是邻居张三所偷;既报事又报人。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怎么处理?

  1、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报案后,公安机关却不同意立案,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时,书面通知报案人。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和申诉,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下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必等公安机关立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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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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