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三八妇女节,女职工究竟放不放假?
三八妇女节作为对妇女权益保护、尊重妇女的一种体现形式一直都备受人们的关注,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可能是如下这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妇女节女员工是否必须要放假半天?
第二,如果不放半天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妇女节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当然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那如果在妇女节上班,是否属于加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可见妇女节的待遇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女员工放半天假休息的,其享受的是带薪休假;
2、如果女员工在这一天是正常上班或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则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如果这一天属于正常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B、如果这一天依据单位的安排属于休息日的(单位有权设定自己的休息日,并不一定是周末),则单位安排女职工上班或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其他社会庆祝活动,则职工构成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妇女节”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看到这个结果,是不是感到很“伤”?为什么?“为什么不”? 这个矛盾而纠结的现实,说明该妇女节并不是“标准的法定节假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也根本就没将这半天计算在法定节假日里。这一天被安排工作将被视为正常出勤,如果女职工自行给自己放假半天,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记为旷工。看来,妇女权益的保护还得加强。现在正值两会召开期间,是不是可以建议我们的代表们就此上交一个提案?
律师提醒: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安排女员工放假或者参加一些庆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