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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重复计算吗?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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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经常出现本息复利的情况,第一期借款未及时还清,又续借第二期,出借人就会将前面的本息都算进去后面的本金里。所谓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新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那么法律究竟是否保护这种本息复利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法律是允许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但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怎么理解这里说的条件呢?


  

  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乙方向甲方出具了借条。6个月后,乙方向甲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甲向乙出借11.2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2分。6个月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11.2万元及利息1.344万元。乙主张其欠甲的本金数额为10万元而非11.2万元,其中的1.2万元为前6个月产生的利息,不应再计息。


  第一,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借条)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则往往是在借款期间已经届满或者已经经过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对已经过的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结算后,将本利之和作为新借条的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实际上是将整个借款期间分成了两个或多个阶段。

  重新出具的债券凭证应约定清楚本金数额、适用的利率、借款期间等信息,出具后原借条则作废,以新借条为准。

  第二,注意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对于后期的借款本金的数额如何认定,在实践中最易产生纠纷。出借人通常主张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就是后期本金金额,借款人则主张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仅部分为本金,其他为前期的借款利息,不应再计入后期的本金。

  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则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司法不予保护,故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

  如例子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分,折算成年利率恰好为24%,6个月后重新出具借条时,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为10万×2%×6=1.2万元,没有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10万×(24%÷12×6)=1.2万元】,故该1.2万元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即借条上记载的11.2万元均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为3分,折算成年利率为36%,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则为1.8万元(10万×3%×6=1.8万元),超过了以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1.2万元,对于超出的0.6万元就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故即使借条上记载的后期借款本金为11.8万元,至多只能认定为11.2万元。

  三、注意后期借款利息有上限

  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复利的计算,为防止其过高,本条对后期(借款期间为多期的,为最终一期)的本息和设置了一个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包括前期和后期在内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但对本息和设置的这个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故即使约定的后期年利率没超过24%,后期的本息和仍然可能会超过上限。

  如前述例子中,前期本金为10万元,前期利息为1.2万元,因约定之利率“月息2分(折算成年利率为24%)”未超出年利率24%,前期利息可计入后期本金,故后期借款本金为10+1.2=11.2万元,后期借款利息即为11.2万×2%×6=1.344万元,后期的本息和为11.2万+1.344万=12.544万元。另一方面,前期加后期的整个借款期间共为12个月,最初借款本金为10万元,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上限为:10×24%+10=12.4万元。可见,虽然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年利率24%,但计算得出的最终本息和仍然超出了上限0.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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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本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

  第二步,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本金为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元共24.8832万元。

  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故前期的利息可计入后期的本金。

  如第1期本金为1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20%=2万元,该利息可以计入第2期本金,故第2期的本金为10+2=12万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20%=2.4万元,可计入第3期本金,故第3期本金为12+2.4=14.4万元。同理,第4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万元,第5期利息为20.736×20%=41472元,本息和为20.736+ 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

  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100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10×24%×5=22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28832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1、借贷双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约定本息复利的,应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明确续借的本金、利息等。

  连续多次重新具体债权凭证时应注意本利之和不可超出上限范围,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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