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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因工作应酬喝酒导致死亡,是不是工伤?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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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应酬在酒桌上喝酒致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工作中经常要与客户应酬打交道,难免会喝上两杯,客户高兴起来喝得更是猛烈。酒精毕竟是个伤身体的东西,万一陪客户喝酒喝多了出现意外事故死亡,到底算不算是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举个例子男子陪老板喝酒后回家途中溺亡

  某公司有客户来洽谈业务,李老板宴请对方组织聚餐,特意带上了业务能力出色,待人接物能力很强的小张作陪。席间,小张表现出色,频频代表公司向客户敬酒,搞得气氛很活跃,业务也谈得很顺利。

  宴席结束后,李老板见小张酒喝多了,于是其他手下叫出租车送其回家。手下将其扶上车,并告诉司机小张家的地址。但随后的几天,小张一直未来上班,拨打电话亦无人接听。后来家属找上门来才得知,小张溺水身亡的噩耗。

  司法部门认为,虽然小张是因为公司业务原因出去应酬,但由于小张是因为醉酒引起的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小张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但是,从侵权角度出发,李老板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在小张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李老板赔偿了小张家属30余万元。

  关注焦点:

  1、为什么不构成工伤?

  案例中,虽然事发当晚的聚餐应酬系由李老板组织安排,小张参加聚餐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小张频频敬酒导致饮酒过量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要求的范围,属于小张的个人行为。由此可见,小张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谈业务喝酒乃至醉酒并非是司法实践中的履行工作职责,而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在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意外事故,但员工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都不应该认定工伤。因此,员工因为业务应酬喝酒导致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2、既然不是工伤,为何老板依旧要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醉酒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因为业务饮酒导致伤害并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并不意味着老板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张的这起事件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当时小张已经喝醉,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老板应该亲自或者派人将小张安全护送到家,交给小张的家属看管。可老板仅仅让手下将小张送到出租车上。老板有护送不到位之责,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提一提,醉酒的标准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律师提醒

  1、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应当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进行考量,其中工作原因应当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2、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排除情形应当还需要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员工发生醉酒导致伤亡应与三要素中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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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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