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今年8月初,黄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到海边游玩时与其他游客发生口角,后被他人报复殴打成轻伤住院,不能正常工作。后凶手被抓但没有支付能力,黄先生希望认定工伤,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旅游并非其工作内容,这种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
练律师分析: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由此可见,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
前提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因公外出。
原因条件: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
结果条件:受到事故伤害或被他人伤害。
二、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为“因工外出期间”?
应分为两种情况:
1.单位在工作时间内组织旅游,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并计入考勤。
这种集体旅游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增强职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职工工作的延续。虽然该类旅游具有休闲的特征,但活动内容是单位事先安排并由其承担旅游费用的单位行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将视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延伸。
2、单位在节假日内组织旅游,是否参加由职工个人决定,单位并未强制要求。
如果单位组织的旅游,对职工是否愿意参加并未强制要求,仅通知职工个人,是否参加由职工个人决定,不属于被单位指派职工参加的活动。此类旅游,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视为其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工作原因。
三、员工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
如果员工在游玩时自己受伤,将可视为工作原因或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大。但在上述情况中,黄先生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报复殴打致伤,显然与工作无关,虽可认定是因工外出或在工作时间内,但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目前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如职工个人另行开展与旅游无关的活动致伤,也不认定为工伤。
练律师建议:
1、单位在组织职工旅游时,应明确是否强制参加,是否考勤。同时应预见旅游中意外发生的可能,提醒职工在旅游中注意安全,并为职工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以减轻风险。
2、如果单位仅出于对职工提供福利,出资让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应明确该活动的性质,告知职工以自愿为原则,其意外和风险由职工个人承担,应建议职工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