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的六种情形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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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的六种情形
(朱权平律师)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第22条、第75条、第84条规定,票据欠缺必须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经过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做除权判决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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