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权平律师

朱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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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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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某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阅读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又经过刚才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定罪部分,某甲不涉嫌窝藏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条是窝藏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法律,构成窝藏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明知犯罪的人,第二、必须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务,第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务的目的是帮助逃匿。这三个条件构成窝藏罪的刑法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从本案事实看,某甲在201310714时的侦查卷笔录中是这样说的:“他说从那个女的家里拿的笔记本电脑,把那个女的打晕了,之后抢了那女人的东西,还拿了那个女的三个手机”。根据这些表述,应该可以认定某甲明知道某乙犯罪,具备明知其犯罪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第二个条件,我认为是不构成的。某甲是从天津来到北京,在北京没有住所,他们回到的是某乙的住所,这个住处不是某甲提供的,不能说某甲为某乙提供了隐藏住所的条件。在返回住所路上,某甲从银行取了钱,支付了出租车费用,我认为支付出租车费用也不能认定给犯罪人财务,这个钱是给出租车司机的,不是给某乙的,某甲没有给某乙一分钱,某乙也没有从某甲那得到一分钱。当时二人都在出租车上,都有支付出租车费用的义务。如果某甲不支付出租车费用,某乙也会支付。某甲支付了出租车费用,顶多认定某乙搭了免费车回家,某乙获得的是免费回家的便利条件,不是财务。因此某甲不具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务的第二个条件。

关于第三个条件是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即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虽然某甲知道某乙犯罪,但不具有帮助其逃匿的目的和动机。某甲打车回到某乙住所,只是为了夜深休息,不是帮助其隐藏逃匿。因住所是某乙的,只有某乙开门,某甲才能进屋休息。某甲知道某乙犯罪,只是知情不报,没有帮助其逃匿的目的。若是让某乙逃匿,他们也不会回到某乙住处,更不会仅仅提供不足一百元钱。

综上所述,某甲没有为某乙提供财务和住所,也没有帮助其逃匿的目的,不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公诉机关认定某甲涉嫌窝藏罪定性有误。

二、某甲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规定,具体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和其他方法五种情形。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显然,某甲没有窝藏的行为。

转移,是指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某甲和某乙一直在一起,虽然抓获前持有赃物,但不具有转移的动机和目的,同住一间房,即使持有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转移的程度。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某甲也不具有收购的事实和行为。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笔录事实中某甲有询价的行为。这个询价行为与帮助销售是两码事。询价只是了解物品的价值,了解物品的价值是不构成犯罪的。明知是赃物也好,不知道是赃物也好,对赃物价值做出预测的人是不违法的。刑法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定罪入刑。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询价也不是帮助销售的行为,犯罪分子为了尽快销售赃物,一般都是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的,没人会考虑其实际价值。某乙只是委托某甲询问价格,没有委托某甲代为销售赃物,不构成代为销售的行为。如果把询价说成代为销售,因为销售行为还没有实施,顶多算犯罪预备,行为也是极其轻微的,也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某甲也不具有其他掩饰隐瞒的方法。

以上意见希望合议庭评议时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朱权平律师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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