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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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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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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共同出资成立的。由于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以及股东的表决权等,都与股东的出资比例有关。出资多、股权比例大的,自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对公司的决策、经营和监督都起决定作用。小股东由于对公司没有实质管理权力,其表决权又微乎其微,经常处于被人摆布的被动地位。小股东的利益如何被保护,成了小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出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并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经营,作出如下总结,希望对困惑的中小股东有所帮助。

1、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无论是公司成立,增资、减资,还是经营管理、股权分配,无论是法人组织结构还是股东表决权,无论是股东大会、董事大会、监事大会等各种会议流程、召开、表决方式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章程约定了,就是小股东维权的法律依据,切不能忽视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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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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