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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郭彬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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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并实行社会统筹。
4、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5、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6、1951年2月26日,《劳动保险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7、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承担的责任体现在税前列支。
9、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10、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11、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了两个实施办法。
12、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13、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4、退职待遇是指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退离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待遇。
15、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原则为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
16、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1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8、如果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
1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密切相关,职工中断缴费后直接影响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20、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算。
21、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并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2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6、国家公务员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7、《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调整的规定是:个人帐户规模同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28、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按照其缴费工资基数28%的缴费比例进行征缴。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按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8%缴费。
29、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30、我国企业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可按照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3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同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5、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6、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37、《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8、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9、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1、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2、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4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44、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46、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8、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49、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50、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住院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费,并可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61、张强是某单位在职职工,由于得了急病,抢救无效死亡,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为3689.54元,其中单位缴费划转本金为2365元,个人缴费本金为968元,划转利息为264.48元,个人缴费本金利息为92.06元。他的个人帐户继承额为1060.06元。
6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3、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64、一般企业破产后,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65、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
66、所谓养老保险的“中人”是指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
6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6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69、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7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7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7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73、企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内容包括:只转移基金,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74、目前,职工在企业间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7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76、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7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帐户记账利率。
78、《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79、按照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法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属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80、《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8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82、工伤职工享受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伤残鉴定等级。
83、我国的工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划分为10个等级,共470个条目。
8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8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8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8、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犯罪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
8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9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出。
91、《失业保险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
92、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9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94、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9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6、养老保险的概念及其基本要素: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
97、基本养老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是(1)保险的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人寿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自愿的契约关系。(2)目的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人寿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3)资金来源不同。基本功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人寿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养老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人寿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人寿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98、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且参保;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是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特殊工种、政策性提前退休和病退)。
99、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三是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10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1、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同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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