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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朱玉华律师--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来源:朱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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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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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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