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青律师

张树青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知识产权

离婚时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来源:张树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6
人浏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但是,这种实际上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遗产必须是事实上继承行为已经发生并结束,遗产实际上可以分割时才可能存在的。否则,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实际上并未继承完毕,那么继承的财产或者房产份额就不确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在遗产实际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将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不会支持。但要求分割的一方并未丧失将来的诉权,也就是说,等遗产分割完毕,另一方仍然是可以起诉要求将一方所分得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以上内容由张树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树青律师咨询。
张树青律师
张树青律师
帮助过 20738人好评: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菜园街4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树青
  • 执业律所: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40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 地  址:
    菜园街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