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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养老金计发办法

来源:蔡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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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7-09-12 21:37
  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执行。
  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具体见职工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附件一)。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二)。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条规定。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 2%。
  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同前条规定。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计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原计发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按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按90%计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计发。
  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的标准执行。
  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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