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
139-0755-1010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14601*********472
13907551010@163.com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XX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与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0XX)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李武平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房地产公司大部分的诉讼请求,维护了XX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琼民一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XX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 0XX年X月2 X日作出的(2 0XX)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 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 0XX)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XX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勘察费XX万元给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