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刚律师

张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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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预约合同中的定金性质

来源:张永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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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金性质的理解概括起来一共有5种:1.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成约定金。是指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4.履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预约合同中的定金具有立约定金和履约定金的双重性质,它既是订立本约的担保,又旨在担保当事人诚信谈判,故其又具备履约定金的属性,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约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如已诚信磋商,但终因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本约无法签订,另一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的,则不予支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的情形。双方当事人未能依预约合同达成本约的责任在收受定金的一方,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双倍定金,反之,双方当事人未能依预约合同达成本约的责任在支付定金的一方,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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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永刚
  • 执业律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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