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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量: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猥亵儿童罪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认罪查阅了案情并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人指控A构成猥亵儿童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A的行为是犯罪中最轻的一种。依法应该对被告人A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A没有任何强制的猥亵行为。被害人直接离开了,A并没有阻止受害人B离开。被害人离开后A也没有任何追赶行为。

2、A的猥亵行为,情节非常轻。A的猥亵行为仅限于隔着衣服的,并且里外穿着两层衣服,这从C的口供都能体现出来。并且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对于此A的行为完全可以不刑事责任。

3、A的主观恶性很小,没有达到恣无忌惮的程度。   

A没有长时间的对被害人侵害,他担心会被旁人发现,也没有实施激烈的抚摸的行为,还是想隐蔽的,借助抱被害人时抚摸一下而已。

4、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的伤害。

因为被害人猥亵行为非常轻,所以也不会给被害人带来任何的身体伤害,对于本案也没有任何鉴定结论来证明被害人受到伤害。

5、A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从本案抓获情况可以证明当C报案后仅仅传唤了一下被告人,A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情况属于自首。而且一直到开庭时被告人都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所以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认定自首。

6、A没有任何前科,平常表现一直都很好,以前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现在A也非常后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愿意拿点钱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7、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现状被告人A且关了几个月了。同时也给了被告人A惩罚了。辩护人依据本案的情节及危害的极其轻微性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对A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法的处罚范围必须适当,处罚范围适当,是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依据罪行法定,案情的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判处A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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