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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与量刑

非原创(林都 刑事司法公益咨询)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

(一)客观要件

本罪既遂逻辑: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感——对方基于恐惧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对应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敲诈的行为,表现为一定的暴力、胁迫和恐吓,要求对方处财物。其中暴力、胁迫使人产生恐惧即可,不能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侵害他人或者以宣扬、揭示不利于被害人的事项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交付财物。

        第二,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这里必须事实上使对方恐惧而受到精神上的压迫,由于这种精神压迫才处分的财产。如果,对方不是基于恐惧而是出于怜悯之心或者为抓捕嫌疑人而在警察的安排下交付财物,那么取得财物的行为人只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行为人告知被害人将由第三人来实现前文的恐吓及恶害内容的,只有当被害人对此恶害实现具有可能性认识的前提下,以知晓行为人对实现恶害的第三人具有影响力或者控制力的条件,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第三,财物现实交付

        这里强调的是实际上交付财物的结果,不论是直接交付还是默许他人取得财物,均成立最终财物转移的事实。

财物的交付并不要求当场实现,如果因为被害人收到恐吓、威胁而隔几天甚至几月之后交付的财物,不影响本罪成立。

        第四,行为人获得财产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注意:被胁迫而处分财物的人有时不一定就是财物的最终被害人,可能当时受到胁迫者恰巧是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

(二)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威胁恐吓逼迫对方交出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执行职务的名义恐吓索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情节与量刑 

(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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