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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27 浏览量:0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一半。但配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名下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单方出资购买或者按份共有等。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配偶有证据证明名下的财产系个人财产,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使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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