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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量:0

 咨询:徐律师, 员工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当时也报案了,因为是独立事故,交警队没有给出《事故认定书》


徐律师回复: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对此进行了明确,“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显然属交通事故。

二、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注意,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认定“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部门只有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的证据情况下才能不认定工伤。根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工伤认定部门不能提供员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证据,就应该认定员工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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