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30
人浏览
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作者:曾永前律师(手机:13415986226) 【案情介绍】林先生前往某企业应聘销售经理,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的书面说明。某企业急需一名销售经理来主管销售工作。因此,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企业聘用林先生为销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林先生全权负责某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工作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林先生上班四个月后,某企业发现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林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查,林先生之前工作经历系虚构事实。某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林先生不同意,双方的争议于是产生。 分歧意见: 意见一:林先生进某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业绩并无直接联系,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意见二:林先生以往的工作经历是某企业录用其的参考条件,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因林先生采取了欺骗行为才签订的,现查证工作经历是虚构的,某企业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曾永前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是否可以成为企业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两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林先生为了达到被录用的目的,虚构了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林先生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林先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企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曾永前律师,在二十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经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
以上内容由曾永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永前律师咨询。
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律师
帮助过 48384人好评:2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