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对职工做出的开除处分不符合法定程序自始无效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30
人浏览
对职工做出的开除处分不符合法定程序自始无效 作者:曾永前律师(手机:13415986226) 【案例】胡某是东莞甲厂职工,去年9月向原单位请事假获批准后基到乙厂工作。甲厂知道这一情况后,限胡某于11月底以前回来上班。在胡某11月中旬回来时,甲厂厂长杨某口头通知胡某,因其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了。胡某提出这只是杨某的个人意见,并不是工厂的决定。次日,杨某给胡某开具了开除通知书,签上自己的名字。胡某不服,委托曾永前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甲厂对职工胡某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无效。 【曾永前律师评析】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但处分职工一定要依法,不但处分的内容要有法律依据,程序上也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查明,甲厂属国有企业,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家(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13条规定,在企业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讨论职工的开除处分的,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这些是关于对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的程序规定。违反了这些程序规定,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胡某的开除处分,厂长杨某没有通知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和厂工会主席以及胡某所在的小组负责人打了个招呼,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所以杨某作出的开除职工胡某的决定属于无效行为。 (作者曾永前律师,在二十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经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
以上内容由曾永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永前律师咨询。
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律师
帮助过 48384人好评:2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