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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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将自己的钱错误地存入别人的银联卡可依法要求返还吗?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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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钱错误地存入别人的银联卡可依法要求返还吗?
曾永前
【案情介绍】
2006年4月期间,刘女士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某银行发行的别人开户的尾号为“311”的银联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刘女士自己开户的该行银联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刘女士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开户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2008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该银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开户的银联卡的密码,分五次将自己所有的共计890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尾号为“311”的银联卡内。
事发后,刘女士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某银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需要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意一组六位阿拉伯数字、无须核对该银联卡密码就可以办理ATM机的自动存款业务。正是由于某银行的以上过错,才致使刘女士用自己的密码将自己所有的钱款错误存入别人开户的尾号为“311”的银联卡中。
刘女士多次要求某银行告知尾号为“311”的银联卡的开户人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并返还存款,但都遭到该银行的拒绝。在万分无奈之际,委托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及尾号为“311”的银联卡户主返还刘女士人民币89000元。

【案件处理】
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某银行告知了尾号为“311”的银联卡的开户人为“俸某”及其基本情况。在本案审理中,曾律师认为:尾号为“311”的银联卡的开户人为“俸某”,现刘女士持有该卡及存款通知单原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刘女士持有的存款通知单所记载的款项共计89000元是由刘女士存入的,而“俸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刘女士存入“俸某”账户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刘女士。法院依法采纳了曾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要求“俸某”和某银行连带返还刘女士人民币89000元。
【曾律师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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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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