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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来源:方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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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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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同时,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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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温津贴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深圳方俊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此前,《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纪要2010》曾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但2012年6月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作出了改变,明确规定,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因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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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方俊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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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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