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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无同住人,租赁户名是否可以变更为居住在本市其他非直系亲属?

来源:盈财富律师团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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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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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盈财富律师团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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