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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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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补充意见


编号 62919  文号 鄂人社发〔201346 2013-11-20 养老保险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台后,仍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询问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资金渠道、支付方式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在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办法前,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五、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7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20117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七、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办法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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