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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房地产抵押九大注意事项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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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九大注意事项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怎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章的各条规定。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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