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

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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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走私汽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处罚

来源:熊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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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汽车主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指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第一百五十二条(指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第三百四十七条(指走私毒品)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对于量刑处罚时还应考虑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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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
熊潇敏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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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熊潇敏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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