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

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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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南宁合同律师:理解和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来源:熊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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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在《合同法》第93条、94条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93条讲的是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讲的是法定解除权。

  一、关于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程,经双方同意,认为不需继续履行协议,同意解除合同。另一种情形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一条件成就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法事人即可依据约定解除合同。第一种情形下,约定解除权由双方享有。第二种情形是附条件的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某种条件成就时,双方解除合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的条件。特别提醒的是,附条件解除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该合同不是自动解除,需要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主张合同解除权,合同并不当然导致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自己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如果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解除权,是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情形出现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就要解除,这有一个度的把握,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不可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一般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当然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即将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赋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违约其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2、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4、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迟延履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此规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即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最重要的义务,而不是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债务,虽然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没有履行,另一方也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2、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情形出现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至于宽限期多长才是合理的,我应根据每一个合同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不能由债权人或非违约方自行进行确定。因为从《合同法》对法定解除的条件来看,还是比较严格的,这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持交易的精神。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解除合同须经两次催告,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负迟延履行责任,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导致债权人解除合同。

  第四,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可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在一般违约情形下,并不导致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只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剥夺了守约方(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对于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才能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解除权。

  (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曾在法院工作十年,从事律师执业后致力于公司法务、矿权交易、刑事辩护、建筑与房产等法律事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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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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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熊潇敏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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