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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原告完胜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8-0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原告于1987年在福清市三山镇建房,福清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周边邻居也陆续开始建房,并留有一条3米宽的通道供大家通行。该通道至今已形成20余年。但自2009年被告就开始在此通道的两头上设置铁门及用砖块砌墙进行围堵。致使原告一家无法通行。原告诉求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铁门及砖墙,恢复道路通行。

承办经过:该案接受委托后,福清律师吴志成13960858307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诉讼期间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在法庭上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一、诉争道路系历史形成的1、原告于1987年建房后,就一直使用该通道。证人当庭对此已给予了明确。2、被告建房后,该通道就一直保留着,这可从被告建房铺设水泥路面以及二、三层房屋外沿就可以判断出,且诉争通道现仍为一条土路。3、从被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登记卡中可以看出,被告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及四至范围:西本墙,邻小路。诉争道路的土地使用权也并不归属于被告。4、原告于2009年曾向有关部门信访后,福清市三山镇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曾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过,并给予了拆除,对此细节被告当庭表示否认,但从调取的证据上来看,被告明显是在说谎。二、诉争通道系原告出入的唯一通道。从现场情况来看,并无其他适合的通道可出入被告家中。被告所讲的原告另有“通道”,但应该“通道”只是一条宽不足20厘米的且属于他人的田间地埂。根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一条“道路”。证人对上述事实也已明确给予了陈述证明。2、从“关于三山镇泽岐村村民原告诉本村村民被告擅焊铁门致其出行困难的关情况报告”中,已经明确了由于规划原因没有规划村道直达原告房屋。也就是讲除诉争道路外,原告确无其他通道了,该诉争通道具有唯一性。综上所述,诉争通道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被告所有,诉争通道是历史形成的且系唯一的。被告擅自焊铁门、砌砖墙,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出入,已构成侵权。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给予拆除,恢复道路的通行。

判决结果: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自行拆除铁门及砖墙,恢复道路通行。此案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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