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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束力的双重性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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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它的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又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则自它建立时起即有法律上约束力。这是《民法通则》对“约束力”的原有规定,但随《合同法》出台,法律上不再是一刀切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其中对协议(与合同的概念相同)的约束力适用,而是二元化发展,区别对待,体现双重性。

协议必须由协议双方信守,但协议目的的实现,一方面来源于双方履行的自觉性和诚实性,另一方面还需要协议本身的约束力。

当一方主体违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相应后果是否由违约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若是的,则该协议有约束力,反之则否。因此有约束力的协议,违约方不但要继续履行,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没有约束力的协议,协议即使有效,一方违约,另一方也无权主张协议中的权益。

我们从合同基础事实来看,以特定法律事实所形成的协议,则它的有效性即为具有约束力的客观性协议。但仅依一方主体的意愿所形成的主观性协议,它是有效的,不具有当然约束力。这里客观性协议和主观性协议区分根据是协议的成立要素。

协议的签订若是为了实现协议的另一方权益,只要不损害协议主体以外他人的权益,所以该类协议的有效性是无可厚非的。但协议的权益实现取决于协议的履行,而是否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必须着眼于协议的合法性,当事人不能提供了有效的异议的情况,协议就有约束力,否则法律不会以强制手段支持协议中权益实现。除协议形式本身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外,如法院的调解书。

此,我们从协议是否具有特定法律事实为基础,判断协议是否具有当然约束力。

从协议建立的法律原因分析。以特定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因协议的合法性而产生约束力。建立的原因关系及其内容上具有非法性,只要被纳入法律程序中的案件,法律不应支持或协议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应主动干涉协议效力性审查,做出无效评价。对协议的原因上的法律无效评价。《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从协议内容非法性而做出的否定评价,例《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些规定协议无效因素,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从而我们不能依“诚信原则”去作重复评价协议建立和履行。曾有报道,某一农村私宅买卖案例,被法院判决为无效,但对损失赔偿中仍然依诚信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无效的协议,只能以主观过错大小来评价责任。

对协议中可变更、可撤销提出异议性的排除。因协议内容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基础之上,那么此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对协议的效力性进行选定。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只要当事人提出上述合法主张,原协议不再履行。可变更可撤销的主张,没有在法律程序中提出或逾期提出,则不影响原协议效力。

我们上述可知,协议基于合法的客观原因而存在,没有主观上瑕疵,则该协议因有效而产生约束力,例买卖、借贷、租赁等合同关系,只要合法有效,当然有约束力。不涉及特定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协议,则该协议即使有效,不等于该协议有当然的约束力。因此,仅依当事人主观善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客观原因而建立协议,虽有效,不等于协议有当然约束力,例赠与关系。赠与协议随赠与约定而生效,但在没有履行之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当事人的主观善意建立的协议关系,即使有效,不具有当然约束力,还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

为什么主观性协议,不具有当然约束力呢。协议是具体权利与义务给合体,建立和履行民事关系的工具,明确特定民事关系中享有者和承担者。主观性协议,一方为另一方自行设定的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充当,也没有相应民事关系中获益目的,故而既可自行设定义务,也可随自己意愿而取消,行使任意撤销权;只有那种自行设定的协议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除外,有一定程度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还是因特定法律原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等)可不履行,或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法定撤销权。没有权利为前提的义务,不能当然约束债务人。例如借条(实为协议),如果实际没有借款,意味借款者没有享受到相应权利,则借条中有还款义务,没有必要履行该还款约定。除非自行设定的义务协议,给另一方造成不应有损害,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客观性协议,自建立时即有约束力;不具特定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民事关系,仅依当事人主观上意愿形成的主观性协议,不具有当然约束力。实务中区分客观性协议和主观性协议,有利于认识协议的约束力双重性。(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年十 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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