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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价格鉴定——荒唐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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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8月6日,河南省郏县王集乡四里营村农民于某与郏县武装部干部吴某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于某以64000元的价格将该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吴某。2008年5月21日,于某以该协议无效为由向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返还该宅基地。2008年11月9日,郏县人民法院委托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宅基地进行价格鉴定。2008年11月21日,郏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郏价认鉴字[2008]第0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适用的结论为:“经审核,委托评估鉴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鉴定基准日时共计评估鉴定价值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本案中,于某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规定,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和转让。显然,在我国,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宅基地转让的公开市场,所谓的“宅基地的价格鉴定”更是无稽之谈。
笔者认为,该价格认定中心受理宅基地价格鉴定业务非常荒唐,建议有关部门对该价格中心的行为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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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缑轩初
  • 执业律所: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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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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