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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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一件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辩护词

来源:于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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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指刑法应当作为抗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 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司法实践中慎用刑罚,力求用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这也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以体现我国刑法“慎刑”的立法思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陈**的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于海峰、吴玉刚为其法律帮助及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陈**的罪与非罪问题。

    我国刑法法律禁止的是行为的违法性,由于本案中单纯凭借梁*同陈**等人房产分户的行为不能造成社会危害性,为此不适于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

    涉案的拆迁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因为修建鞍山路高架桥需要拆迁人民路上房产。同案中犯罪嫌疑人梁*及其父亲梁**是被拆迁户,双方也于2006年4月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并且也履行了拆迁安置合同。

    由于拆迁,事关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谁都不愿意自己的房产和物权受到强制性的待遇,人们更愿意自愿交易。另外,拆迁也孕育了人们关于幸福与美好未来的种种期盼。一个最普通的被拆迁居民有可能得到超越原房产值几十倍的利益,均属于正常所得。

    就拆迁事务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一方主体是被拆迁户,另一方主体是能够参加拆迁法律关系的人或者组织即开发商或政府机构。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细节,怎样进行拆迁?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怎样才能多角度的享有拆迁权益及其政策的优惠?如此林林总总的问题成为众多拆迁安置户关注的焦点。而告知拆迁全程,解读拆迁政策,释疑拆迁难点,自然是拆迁人或者政府赋予给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拆迁办公室。

    被拆迁户所能享有的优惠政策,因拆迁项目的不同,其政策是有区别的,如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就明显不同,无论哪种形式的拆迁,也无论被拆迁户采取何种手段,被拆迁户的期待利益,均取决于拆迁办。没有拆迁办的认可将一事无成。

    本案中,梁*同陈**等人在房产分户上,做了手段,所有的行为或手段均基于该房产进行拆迁的基本事实。

    由于被拆迁房产属于梁*的个人财产,他享有物权法所赋予的全部权利。从本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他是利用分户多得拆迁款。该目的不存在违法性,不能认为他想利用拆迁政策扩大利益就认定是犯罪,否定他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刑法法律禁止的是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单纯凭借梁*同陈**等人房产分户的行为不能造成社会危害性,为此不适于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

    二、拆迁办有权通过民事手段追回自己多付的款项。

    陈**等人只是想利用拆迁政策,通过分户而多得拆迁款,拆迁办多付款随时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追回来,陈**等人得款后并没有潜逃或藏匿,从羁押到现在也一直没有否定拿款的事实。那么拆迁办随时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追回这笔款项。依据刑罚的谦抑原则,应当慎用刑罚。

    刑法谦抑,指刑法应当作为抗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 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司法实践中慎用刑罚,力求用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这也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以体现我国刑法“慎刑”的立法思想。

    三、于**的职务行为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于本案中,于**作为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因于**担任拆迁办负责人职务,对于被拆迁户来讲,拆迁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合同,二者处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被拆迁户是无需顾及拆迁人行为的性质合法与否,为此于**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是梁*及陈**等所必须顾及的范围。

    作为同案的犯罪行为人也是不恰当的。

    根据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被骗者应当受到诈骗者的欺骗而受到损失;但在本案中作为拆迁办的负责人于**对梁*同陈**等人在房产分户行为是明知的,也就是说拆迁办是明知的,如果说欺骗只能是由于拆迁办管理上的疏忽,轻者是于**的滥用职权行为或失职行为,重者是于**的违法行为。

    关于拆迁合同的性质?拆迁合同是政府为实施土地管理职责与行政相对方签订的一种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一个区别就是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应当并且有权对行政相对方进行审查和管理,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拆迁办)就是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和管理者。凡于**授意所作的行为,均不存在欺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调整。

    此致

陈**的辩护律师:

于海峰、吴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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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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