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炎律师

刘道炎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

房屋优先购买权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及其法律适用

来源:刘道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0
人浏览

理由如下第一,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其结果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以“同等条件”为内容形成合同的请求权,该同等条件在逻辑上如果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据此确定同等条件也即失效力,在本案中原告一方面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另一方面要求以无效合同中“同等条件”来行使优先购买权,逻辑混乱。第二,118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则承租人也可以不宣告合同无效。其结果就出现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意思自治决定,而决定于承租人是否请求人民法院无效。在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允许承租人可请求法院宣告其与出租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必然会导致出租人本应对第三人承担的合同债务或违约责任降为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利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最后如果承租人一方面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人虽然行使用了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被出租人依法解除,就会造成破坏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恶果。

由此可见,允许承租人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会带来诸多弊端。而事实上,无论是司法解释118条还是合同法第230条都没有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作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合同法出台后,法院在审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时,在承租人可否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问题上,不宜再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而应适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理由如下: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是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18部分否定,而没有沿用后者规定的三个月,因此是对后者的否定;另一方面,后者关于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请求法院宣告其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并没有为前者所承袭,这种做法也是对后者的一种否定。其二,合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通则意见系由最高法院发布,前者位阶高于后者,而且合同法颁布时间在后,后法优于前法。因此,合同法第230条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应认为是立法者的单纯沉默或有意疏忽,而就看作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否定,否则就无法解释合同法第230条为何不沿袭后者的规定。由于合同法第230条并未规定承租人可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类请求。

以上内容由刘道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道炎律师咨询。
刘道炎律师
刘道炎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60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道炎
  • 执业律所: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0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