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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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来源:陈优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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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城市的变迁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象征,但在城市变迁的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用土地补偿款,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滞后及执法缺乏明确标准,使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不能得到公平、妥善的处理,而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在处理土地补偿款问题上,有些农村集体组织将补偿款用于集体兴办企业,有些将补偿款存入银行领取利息,有些则干脆将土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村民。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由于一些村、社负责人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情况特殊的村民采取不平等的待遇。主要表现在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等,这些人在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往往被少分甚至不分,他们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于是,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随之产生,这类纠纷权益受侵犯的多为妇女和儿童。一些未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村民请求村委会协调,村委会却碍于无法干涉村社分配,无从协调;村民到乡镇政府请求解决,乡镇政府也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款不得私分,而无法责成村集体给受害户分配土地补偿款。一些村民向法院起诉,各地法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法院以村、社分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有些法院虽按民事纠纷受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在处理时难以下判。

笔者担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妇委会主任,与所妇委会成员李玉芳律师助理一起于2005128日接受江西省赣州市黄金岭大坪村墩背组一村民曹宗慧的委托,代理其所在村组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分一案。曹宗慧于197913日出生,是一名聋哑残疾妇女,其夫曾庆关为方便照顾于婚后立即(2004318日)将户口迁至墩背组。200411月底二人生得一子取名曾鑫,自此一家三口的户籍都在黄金岭公安派出所墩背。至20041220054月、200511月政府分别就征用位于“中国一汽”、“芬兰公司”、“金潭大道”的林地向墩背组村民发出了征地补偿公告,后将全部征地补偿款发放到各村组。曹宗慧一家作为该组组民向墩背组要求领取其相应补偿费,但墩背组却以曹宗慧已出嫁、曾庆光是婚后迁进的户口等为由拒绝发放!

作为该案的代理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赣州市关于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八)的规定:绝大多数村民要求对补偿费进行分配的,可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到户;第四条(十一)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墩背组2002724日就政府征用土地召开的村民小组代表会议,会议就补偿所得费用的分配约定《开发征地墩背有关问题会议录》第7条:“按征地时间的人中计算参加土地补偿分配,不管嫁出、迁出、死亡和嫁入、迁入和出生人中,以征地时间为准,以现有人口、现有户口人口为准”。向墩背组发出律师意见函,要求墩背组按三人的标准向曹宗慧一家发放其应分配的补偿费;向黄金岭街道办事处、大坪村村委会致请其对该事进行监督检查。因曹宗慧为聋哑女其权益的保障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其中《赣州晚报》记者就专就此事以《补偿费因何得不到》为题做了相关报道。现该案已圆满结案。

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所调整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宽,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被纳入人民法院司法调整的范围,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也被提上日程。在其他机关都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至此,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正式纳入司法调整范围。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在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除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补偿款属于全体村民,其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作出处理。
  3、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并通过正确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农村树立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观念,从而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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