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维权律师

汪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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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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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汪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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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三、合同的无效及确认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 终止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终止合同后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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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汪维权
  • 执业律所: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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