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留住人才的手段?
来源:汪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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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留住人才的手段?
[案例]
管理局法规处杨某被单位派其到美国培训学习,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之后,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共计8万元。回国一年后杨某离职去南方发展。
问题:企业要求杨谋按约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风险识别:
一些企业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入手,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可能导致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律师提示:
什么最难得?
人才。
《劳动合同法》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了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约定服务期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如果任意签署服务期协议或约定违约金比例,将会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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