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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就有拘束力?

来源:汪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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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之三:

企业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完全合法对劳动者就有拘束力?

[案例]

某采油厂机修车间工人刘某与车间主任不睦,遂强行要求请假一年,车间主任在假条上批注:“同意请假一年,请厂劳资科审批”。刘某就此回家休息。一年期限未到,该厂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刘某除名,刘某不服,提起申诉。

法律风险识别:

只有“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对职工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进一步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提示: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规章制度实施的监督。

在规章制度决定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3、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不仅仅是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制定程序、公示告知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不按规定程序,制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制度或者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了该类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而企业也很可能在涉及诉讼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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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汪维权
  • 执业律所: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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