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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么?

来源:汪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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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之二:

劳动合同的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么?

[案例]

2007年10月**公司开始清理员工用工年限,并与在企业连续工作超过九年未满十年的员工,签订协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于2008年1月1日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部分职工不同意,与企业发生纠纷。

问题:

1、  法院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

2、  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法律风险识别: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律师提示:正确选择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个特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关系也自劳动合同成立时成立。该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法律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法律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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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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